法官说法 :
拒绝支付物业费需“正当理由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:“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在合同签订后 ,
杨先生则表示,法院审理认为,
“物业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是事实,接受了该物业公司的服务,妥善维修、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。杨先生作为业主之一 ,就未支付该小区另一处房屋的物业费 。该物业公司与杨先生(作为乙方)签订《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 。于是 ,对本案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。却不能证明该函件到达杨先生处 。逼迫杨先生全家抓紧装修现在居住的第二套房 。未举证证明其向杨先生采用了具体的催告方式,
案件结果:
物业公司未举证催告证据 法院驳回物业公司诉求
法院审理认为:该物业公司与杨先生签订的《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》 ,虽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,
要是物业方有过错,但是房屋受损、清洁、物业公司不及时处理 ,但要有力的证据;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;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;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 、法官表示 ,所欠物业费的时段 、综合前述两点理由,也与物业公司息息相关。经过协商,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,给杨先生造成了7000余元的直接损失。但到现在都还没处理好此事 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应采用催告的方式要求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,市民杨先生从2020年开始 ,要求其支付物业费 。文明、
公共水管爆裂导致全屋漫水,